据公诉机关指控,尔玛公司自2008年至2013年间多次通过信息网络,有偿提供删除信息、发布虚假信息等服务,经营数额达53.12万元。过程中,杨秀宇指派他人予以删帖或发布虚假信息。互动公司自2012年5月至2013年间,经杨秀宇决策,有偿提供删除负面信息服务,并由卢梅负责联系他人予以删除信息,收取删除费22.02万元。
公诉机关认为,尔玛公司为牟取经济利益,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,并在明知是虚假信息的情况下仍有偿发布信息,扰乱市场秩序,情节严重;互动公司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。杨秀宇是两公司直接负责人;卢梅直接参与实施互动公司的非法经营,是直接责任人。四被告均已触犯了刑法第225条第4项、第30条、第31条之规定,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