卖淫女赖宇玲
处罚书上说,“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区少坤、赖宇玲的陈述及辩解;证人证言;检查笔录;现场照片;抓获经过;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”。看看,这都叫什么证据!
当事人的“陈述及辩解”,表示当事人完全不认嫖娼这回事。“证人证言”会是什么内容呢?难道这起“嫖娼”,还会有第三者在旁观?“检查笔录”,录的到底是什么东西?倘若根本没有嫖娼一事,“抓获经过”更是荒唐。随便整一些A4纸打印文档,就是“证据”?“户籍资料”也是“证据”?看来长沙警方已经手下留情了,没有把欧伯一辈子的各种证件复印过来加入档案材料,让这起嫖娼案的案卷搞成上千页——如果哪个人权律师赶上,也说不定就不会出现上千页的指控材料。
“进入法制轨道,我们就有了全部主动权”,这是那位现在在服刑的著名公安局长的名言。欧伯没有碰上王立军,否则莫说什么嫖娼,就是强奸母猪罪都能随便整出来。在这样的法治现状下,看到这样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,怎么不让人疑虑重重?
欧伯嫖娼,这科学吗?你拿什么让我相信?